(中文版 供参考)

东亚地方政府会议奈良憲章(备忘录)

(前言)

公元2010年适逢日本的首都-平城京在奈良诞生1300周年,自古以来有着交往的我们东亚地方政府代表在奈良汇聚一堂,在重新认识到我们之间的文化基础存在诸多共同点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一致的意见:
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环境下,为使东亚今后稳定的繁荣与发展,在尊重东亚各地区在历史与文化中孕育起来的多样性的同时,有必要加深相互之间的了解,增进相互之间的支持与合作。
为了增进具有多样性的东亚之间的相互了解,有必要在各个领域不断地开展互相交流。
特别是地方政府最贴近居民,直接面临着各个地区人民的实情和课题,通过对此坦诚地进行商讨,能够取得真正的相互了解。
为此,有必要举行地方政府之间的定期会议,其内容包括相互报告东亚地区地方政府的实情和课题,并针对相同的课题进行讨论,在加深相互了解的同时,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持续召开这样的会议,将为扩大各地方政府的知识层面,提高行政能力,增进我们地方政府之间的友好与信赖关系,进而为国家之间乃至东亚整体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第1条(东亚地方政府会议的成立)

为实现前言的宗旨,成立“东亚地方政府会议”(以下称“地方政府会议”)。

第2条(目的)

“地方政府会议”的目的如下:
(1)坦诚地商讨东亚地区面临的各种课题(振兴地区经济、提高地区生活水平的质量、环境问题、老龄化问题、保存文化遗产和振兴旅游、教育、扩大下一代的交流等),加深相互了解。
(2)通过“地方政府会议”的讨论,提高与会者解决地区课题的行政能力。

第3条(活动)

“地方政府会议”的活动如下:
(1)举行定期会议
(2)提供有助于增进“地方政府会议”与会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提高行政能力的信息。
(3)其他为达到“地方政府会议”之目的的必要活动。

第4条(会員)

1.“地方政府会议”的会员为参加本宪章(备忘录)的地方政府(以下称“宪章(备忘录)地方政府”)及根据下条被批准加盟“地方政府会议”的地方政府。
2.各会员代表为各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首长。
3.宪章(备忘录)地方政府如附表所示。

第5条(加盟)

1.希望加盟“地方政府会议”的地方政府,应有2个以上已加盟的地方政府推荐,同时向秘书处提交表示加盟意愿的文件。
2.由全体宪章(备忘录)成员的地方政府赞成后批准加盟。
3.会员资格自批准日开始生效.

第6条(退会)

会员在向秘书处提交了退会申请后可以退会。

第7条(会议的召开)

1.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2.会议由会员代表出席。代表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代表授权的代理人出席。
3.会议由举办方地方政府的代表召集。
4.会议主席由举办方地方政府代表担任。

第8条(执行委员会)

1.为顺利运行“地方政府会议”,成立执行委员会。
2.执行委员会成员为本宪章(备忘录)地方政府。
3.执行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1)修改“地方政府会议”宪章(备忘录)
(2)决定会员的加盟
(3)决定会议的举办地及举办日
(4)决定会议的议事内容
(5)决定“地方政府会议”的特别会员
(6)决定其他有关顺利运行“地方政府会议”的事项
4.执行委员会主席通过互选选任。
5.执行委员会原则上结合举行会议的日期召开,主席可根据必要召集会议。
6.执行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执行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7.执行委员会的决议,除第3款第1项、第2项以外,以过半数通过决定,赞成和不赞成的人数相等时,由主席决定。关于第3款第1项、第2项的决议,以包括当天缺席的执行委员在内,须经全会一致通过。
8.前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执行委员会。

第9条(特别会员)

1.作为特别会员要求参加的团体、个人,须由2个以上的执行委员会成员推荐,并以文件向秘书处提出申请。
2.被授予特别会员资格的团体、个人可参加会议,也可发言。
3.特别会员的资格可延续。

第10条(来宾)

1.来宾由举办地地方政府代表推荐,并邀请参加。
2.来宾可参加会议,可就应邀的课题作报告。

第11条(经费)

举办会议的经费及出席会议代表团的住宿费原则上由举办方的地方政府承担,但包括出席会议的出入境费用等交通旅费,则由出席会议的地方政府承担。但是,出席会议的地方政府是否需要承担住宿费等,不妨让举办方的地方政府来判断。

第12条(报告书)

1.举办会议的地方政府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月以内,应向参加会议的地方政府发送会议报告。
2.地方政府收到会议报告书后,可将报告书送交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其他团体,并可公开。

第13条(秘书处)

1.为顺利运行“地方政府会议”的事务,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设在奈良县。
3.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其他职员负责运行。
4.秘书处的任务如下:
(1)受理会员入会及退会的文件。
(2)保管及提供有关会议运行的信息。
(3)对举办地地方政府进行事务性支援。
(4)保管记录及宣传工作。
(5)其他有关运行“地方政府会议”的必要事项。



附则  本宪章自2010年10月7日开始生效。

附则  本宪章自2012年11月6日开始生效。

附则  本宪章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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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名按拉丁字母顺序。